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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A602 《区旗及区徽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使用及保护区旗、区徽的事宜及就附带事宜订定条文。
 
 
[1997年7月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编辑附注:
本文件并无根据《法例发布条例》(第614章)编配章号。然而本文件在「电子版香港法例」(http://www.elegislation.gov.hk)中获编配以一个非正式的参考编号以作识别,并让使用者可用该非正式的参考编号进行搜寻。
1.
简称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区旗及区徽条例
》。
(2)
(已失时效而略去——2017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2.
释义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规格
 (
specifications
)指分别列于附表l及2的区旗或区徽规格;
区旗
 (
regional flag
)指1996年8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区徽
 (
regional emblem
)指1996年8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
(2)
区旗的规格列于附表1
(3)
区徽的规格列于附表2
3.
区旗、区徽的使用
(1)
行政长官可规定必须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的机构、场合及场所,以及展示或使用区旗及区徽所必须遵从的方式及条件。行政长官亦可以规定授权、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
(2)
区旗及区徽的展示及使用办法列于附表3
(3)
附表4指明区旗下半旗的情况。
4.
不得使用破损的区旗、区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或区徽。
5.
区旗、区徽的制造受规管
(1)
区旗必须按照附表l所列规格制造。
(2)
区徽必须按照附表2所列规格制造。
(3)
如任何人并非按照本条的规定制造区旗或区徽,律政司司长可 —
(a)
向区域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制造不合规格的旗或徽;及
(b)
向区域法院申请命令,没收该等旗、徽及制造该等旗或徽所用的其他材料。
(4)
区域法院如信纳申请是有充分根据的,可发出上述禁制令,并命令将该等旗、徽及制造该等旗或徽所用的其他材料没收并归予政府。
6.
禁止将区旗、区徽用作某些用途
(1)
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 —
(a)
商标或广告;或
(b)
行政长官以规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的其他场合或场所。
(2)
任何人如未经合法授权或并无合理辩解,而在违反第(1)款的规定下,展示或使用区旗、区徽、区旗图案或区徽图案,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 —
(a)
就第(1)(a)款的罪行,可处第5级罚款;及
(b)
就第(1)(b)款的罪行,可处第2级罚款。
7.
保护区旗、区徽
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区旗或区徽,即属犯罪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及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1年。
8.
区旗、区徽的复制本
如有区旗或区徽的复制本并非与区旗或区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区旗或区徽,则就本条例而言,该复制本被视为是区旗或区徽。
9.
规定并非附属法例
行政长官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规定并非附属法例,而该等规定作出后,必须于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宪报刊登。
附表1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规格
 
 
 
 
 
 
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紫荆花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附表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均应对应制作。
 
 
 
I.
区旗旗面为红色,其色度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红为标准。区旗旗面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区旗旗面中绘有一朵白色动态五瓣紫荆花,其外圆直径为区旗旗高的五分之三。各花瓣围绕区旗旗面中心点顺时针平均排列,在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紫荆花中心点位于区旗旗面中心,旗杆套为白色。区旗图案见图1。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图案

 

 
II.
区旗旗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八种:
 
 
 
长(厘米)
高(厘米)

 

1号

 

288
192

 

2号

 

240
160

 

3号

 

192
128

 

4号

 

144
96

 

5号

 

96
64

 

车旗

 

30
20

 

签字旗

 

21
14

 

桌旗

 

15
10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旗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III.
紫荆花定位图
 

 

图2

 

 

紫荆花定位图

 

 
 
 
 
 
IV.
紫荆花制版定位图
 
 
 
 
 
 

 

图3

 

 

紫荆花制版定位图

 

附表2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规格
 
I.
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红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红色内圆及五星花蕊动态紫荆花图案所组成。
 
II.
位于区徽徽面内圆中央的动态紫荆花图案为白色,由五片花瓣组成,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镶在其间。各片花瓣环绕区徽徽面中心点顺时针均匀排列。紫荆花中心点位于区徽徽面的中心点。
 
III.
文字区外圈位于红色环形窄边与红色内圆之间,为白底红字。外圈上方均匀排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文繁体区徽标准字样。字下端朝向区徽徽面中心点。外圈下方均匀排列着英文“HONG KONG”区徽标准字样,字母上端朝向区徽徽面中心点。中英文字样之间分别镶有一颗红色五角星。五角星的一个角尖朝向区徽徽面中心点。中英文字样和五角星均以区徽徽面的中轴线为准对称分布。区徽图案见图1。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

 

 
IV.
区徽徽面中红色的色度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红为其标准。
 
V.
区徽徽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三种:

 

1号

 

 

直径 100厘米

 

 

2号

 

直径 80厘米

 

3号

 

直径 60厘米
 
 
因特殊需要制作不同尺寸区徽时,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缩小。
 
VI.
区徽徽面定位图
 

 

图2

 

区徽徽面定位图
 
1.
环形窄边的宽度为区徽直径的百分之一。
 
2.
文字区外圈的宽度为区徽直径的十分之一。
 
3.
紫荆花外辅助圆直径为区徽直径的十分之六。
 
4.
中文字区夹角为220度。中文字高为文字区外圈宽度的十分之七。
 
5.
英文字区夹角为80度。英文字高为文字区外圈宽度的十分之六。
 
6.
五角星区夹角分别为30度。其外圆直径与紫荆花内五角星一致。
 
 
VII.
区徽徽面中英文标准字样
 
 
 

 

图3

 

 

区徽徽面中英文标准字样

 

 
VIII.
区徽剖面示意图
 
 

 

图4

 

 

区徽剖面示意图

 

 
IX.
区徽制版定位图
 
 

 

图5

 

 

区徽制版定位图

 

附表3
区旗及区徽展示及使用办法
 
 
(本附表为筹备委员会在1996年8月10日通过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
暂行办法的改编本)
 
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现列举区旗、区徽的使用办法如下。
 
I.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
 
II.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平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于室内展示国旗及区旗,在确定旗帜后方墙壁的“左”、“右”时,以人背向该墙而立,面向前方时的“左”、“右”为准。
于建筑物外展示国旗及区旗,在确定该建筑物的“左”、“右”时,以人立于建筑物前,面向该建筑物前门时的“左”、“右”为准。
附表4
区旗下半旗的情况
 
 
区旗下半旗
 
1.
下列人士逝世,须下半旗志哀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c)
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d)
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指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e)
行政长官认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或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予以哀悼的人。
 
 
2.
中央人民政府知会行政长官,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3.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如行政长官认为适宜下半旗,可以下半旗志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