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不得使用破损的国旗、国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或国徽。
7.
保护国旗、国徽
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8.
国旗、国徽的复制本
如有国旗或国徽的复制本并非与国旗或国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国旗或国徽,则就本条例而言,该复制本被视为是国旗或国徽。
10.
规定并非附属法例
行政长官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规定并非附属法例,而该等规定作出后,必须于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宪报刊登。
附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规格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
附表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
附表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1)
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2)
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a.
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b.
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c.
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3)
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a.
长288厘米,高192厘米;
b.
长240厘米,高160厘米;
c.
长192厘米,高128厘米;
d.
长144厘米,高
96厘米;
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规格
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1.
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
2.
从图案正中垂直画一直线,其左右两部分,完全对称。
3.
图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据方格墨线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4.
如制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据断面图之比例放大或缩小。
5.
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6.
供展示或使用的国徽的直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a)
100厘米
(b)
80厘米
(c)
60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