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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国函〔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局:
  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林资字〔20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林业局审核确定的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坚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并举,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三、“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省、市级均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限额另行确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林业局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并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
 
  附件: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国务院
2016年2月4日
 
  附件
  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单位:万立方米

 

单位

合计

 

人工林

天然林

 

商业性

非商业性

非商业性

全国

25403.6

20453.5

14343.3

6110.2

4950.1

北京

42.0

41.0

8.1

32.9

1.0

天津

13.0

13.0

3.2

9.8

0.0

河北

289.9

245.1

121.8

123.3

44.8

山西

140.7

88.2

9.9

78.3

52.5

内蒙古

588.4

414.0

160.0

254.0

174.4

辽宁

515.0

461.3

184.9

276.4

53.7

吉林

634.7

479.7

141.3

338.4

155.0

黑龙江

533.9

356.3

80.2

276.1

177.6

上海

3.4

3.4

0.0

3.4

0.0

江苏

177.3

177.3

108.5

68.8

0.0

浙江

513.1

363.3

238.3

125.0

149.8

安徽

826.5

747.9

473.8

274.1

78.6

福建

2173.3

1895.5

1474.6

420.9

277.8

江西

1274.4

765.0

476.9

288.1

509.4

山东

978.5

978.5

847.0

131.5

0.0

河南

593.6

539.3

249.1

290.2

54.3

湖北

1020.3

692.6

457.0

235.6

327.7

湖南

1117.8

946.0

598.8

347.2

171.8

广东

1536.0

1501.6

1366.2

135.4

34.4

广西

4460.9

4418.3

4109.9

308.4

42.6

海南

400.0

398.0

224.7

173.3

2.0

重庆

149.2

101.2

62.5

38.7

48.0

四川

1629.6

1099.6

685.2

414.4

530.0

贵州

1010.0

830.3

515.8

314.5

179.7

云南

3259.6

2190.3

1597.5

592.8

1069.3

西藏

44.3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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