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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7]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请示》 (鲁府法字[2006]26号)收悉。经与劳动保障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关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同意你办提出的“对企业伤残军人已在退役前享受残疾抚恤金的,除在企业工作中形成新的伤残,或者旧伤复发外,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意见。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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