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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规〔2017〕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管理,确保在线平台稳定运行并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线平台是由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深圳市管理权限范围内除涉密项目和涉密信息外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和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管理事务、评估评审、技术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监测等事项。
  相关部门在审批、监管等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受理、办理、办结等全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办理。中介服务事项进驻在线平台管理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涉密项目和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 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在线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二章 体系架构
 
  第五条 在线平台由市平台和区平台组成。市平台负责管理由深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区平台负责管理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在线平台按照国家接口规范接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称中央平台),实现业务协同和数据交互。
  第六条 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管理。
  市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区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由区政府指定。
  第八条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各类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并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归集信息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责办理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
  第九条 市平台的应用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财政、规划国土、市场质量监管、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审计、住房建设、水务、城市管理、气象、应急、公安交警、公安消防、档案等涉及项目审批监管事项的相关部门。市平台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中央平台及项目审批监管实际需要,依据权责清单适时对市平台的应用管理部门及审批、监管和服务事项进行调整。
  区平台应用管理部门由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条 建设运维部门是指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按照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要求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市平台建设运维部门为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区平台由区政府指定相关单位负责。
  审批监管系统与互联网门户网站对接标准和规范等由建设运维部门根据中央平台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另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通过项目代码进行关联汇集。
  第十二条 在线平台的项目编码规则由市平台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中央平台规则框架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市平台和区平台按照在线平台项目编码规则,分别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赋码。
  第十四条 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十五条 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线申报,获取项目代码;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市平台和区平台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项目单位在审批事项办结后,要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相应的在线平台在项目初次申报时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在线平台应当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等,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二)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线平台开始计时。
  (三)项目办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四)事项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及主要内容等相关信息交换至在线平台。
  (五)项目实施情况监测。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六)办结告知。项目单位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在线平台生成办结告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相关事项办理时限要求进行计时,并根据实际进度进行自动提示。不纳入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相关环节,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调整计时节点。
  第十八条 在线平台按照规定及时与中央平台交换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同时支持市区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由市相关部门统一建设的市区垂直信息系统数据经市平台汇聚后按项目归属下发至各区平台,确保区平台管理的项目审批监管信息完整。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在线平台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相关管理权限与我市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受理平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权责清单系统等衔接,进行数据交换共享。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设运维部门和应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安排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资金予以保障,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 在线平台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建设运维部门要实时监控在线平台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三条 区平台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市平台和区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由市平台建设运维部门另行制定。若中央平台数据规范进行调整,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域、本部门的具体运行管理办法或者配套管理文件,共同加强管理,保证在线平台平稳运行。前海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参照区平台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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