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深圳市强区放权改革下放事权清单的通知
(深府规〔20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现将《2017年深圳市强区放权改革下放事权清单》予以公布。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含新区,下同)要高度重视强区放权改革,认真做好此次事权下放的实施工作,确保相关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积极稳妥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直有关部门要与各区承接部门完成下放事权的交接工作。对下放实施的事权,自交接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市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事权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需要委托、授权的事项,市、区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手续。事权下放或委托后,市直部门、各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涉及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变更事宜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区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市直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编办备案。
二、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直相关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制定以及对区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要密切跟踪下放事权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跟踪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优化完善建议。要按照“谁下放、谁指导”的原则,积极指导和协助各区做好承接、实施工作,统一下放职权事项的运作流程和执行标准,调整完善相关标准化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同步移交相关历史资料、数据信息,开放相关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并开展业务培训。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通过提供审批专用号章、加盖审批章的空白格式文本等方式,为受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三、依法做好实施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在市权责清单管理系统中做相应调整。各区要结合事权下放,进一步整合审批事项,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与“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相结合,按照“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目标要求,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部门间、层级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政务服务从分散式服务向综合化服务转变,加快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网上网下一体化的政务服务体系,确保下放事权承接到位,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2017年深圳市强区放权改革下放事权清单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附件
2017年深圳市强区放权改革下放事权清单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
| 承接部门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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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人居环境委
| “市投市建”“市投区建”调整为“区投区建”项目的相关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含技术评审)
| 各区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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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水务局
| “市投市建”“市投区建”调整为“区投区建”项目的相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技术评审)
| 各区水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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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水务局
| “市投市建”“市投区建”调整为“区投区建”项目的相关排水审批(含技术评审)
| 各区水务部门
| 《深圳市排水条例》规定由市水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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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住房建设局
| “市投市建”“市投区建”调整为“区投区建”项目相关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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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住房建设局
| “市投市建”“市投区建”调整为“区投区建”项目相关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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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住房建设局
| 除上级政府投资建设、“市投市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及建安工程投资额3亿元以上、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建筑物最大跨度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建设工程外,其它建设工程有关行政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
|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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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住房建设局
| 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质量安全监督
|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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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审计局
| “市投市建”“市投区建”调整为“区投区建”项目相关工程审计
| 各区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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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产业主管部门
| 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征求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 各区产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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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交通运输委
| 城市主干道〔不含跨区、跨海(湾)的城市主干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各区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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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交通运输委
| 城市主干道〔不含跨区、跨海(湾)的城市主干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各区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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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交通运输委
| 城市主干道〔不含跨区、跨海(湾)的城市主干道〕建设工程招标备案
| 各区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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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交通运输委
| 城市主干道〔不含跨区、跨海(湾)的城市主干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各区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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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交通运输委
| 城市主干道〔不含跨区、跨海(湾)的城市主干道〕工程特种设备(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 各区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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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交通运输委
| 城市主干道〔不含跨区、跨海(湾)的城市主干道〕工程特种设备(交通建设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各区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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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
| 承接部门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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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交通运输委
| 城市主干道〔不含跨区、跨海(湾)的城市主干道〕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登记
| 各区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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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交通运输委
| 城市主干道〔不含跨区、跨海(湾)的城市主干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执法
| 各区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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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交通运输委
| 城市主干道〔不含跨区、跨海(湾)的城市主干道〕工程施工许可备案
| 各区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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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占道施工审批中征求交警部门意见
| 各区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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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开设路口审批中征求交警部门意见
| 各区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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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 除以下几种情形以外的原由市消防监管局行使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事权: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单体建筑;
8.省、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单体建筑面积大于8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储量大于1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2.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
13.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投资项目
| 各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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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
| 承接部门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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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 除上述13种情形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各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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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
|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 各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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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城管局
| 新洲路、红岭路、侨城东路、彩田路、皇岗路、罗沙路、红荔路、莲花路、梅观路、沿河路、桂庙路等11条未跨区城市主干道绿化管养
| 各区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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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城管局
| 市民中心广场绿地管养
| 福田区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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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城管局
| 未跨区的新建公园投资建设
| 各区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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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城管局
| 未跨区的新建公园后续管理
| 各区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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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城管局
| 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非交通类设施审批管理事权(临时占用属于市管公共绿地的除外)
| 各区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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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城管局
|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事权
| 各区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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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城管局
| 深圳北站片区城市照明设施管养事权
| 龙华区城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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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审批管理事权
| 各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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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事权
| 各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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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 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
| 各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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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 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中级)
| 各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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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审批管理事权(涉外及涉港澳台除外)
| 各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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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民政局
|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事权(涉港澳除外)
| 各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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