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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
 
(深府办〔201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09〕4号),进一步推动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服务“深圳质量”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企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参与者和提供者。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坚持办事公开,有利于提高公共企事业单位决策和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进部门和行业工作作风,树立为民服务新形象。
 
  近年来,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逐步迈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仍存在着少数单位对办事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主动性不强,办事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形式不规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深入开展,妨碍了人民群众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我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重要性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抓紧、抓好。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为民服务为切入点,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拓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公开范围及主要内容是:
 
  (一)教育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围绕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以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教育收费为主线推行校务公开。向社会公布校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评估等制度,办学资格、学籍管理办法和入学条件,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用途和使用情况,招生考试政策、计划、程序和结果,咨询服务方式,监督渠道和查处结果,保送生、特长生选拔和学生评先选优情况,各类资金和助学物资发放情况等。
 
  (二)卫生部门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围绕解决“看病贵”问题,以规范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等为重点推行院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医用耗材和药品等项目的价格信息,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制度,行风建设情况和监督渠道;向患者公开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使用情况,提供医疗收费查询、信息咨询和病历资料复印等服务。
 
  (三)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向社会重点公布价格听证、首问责任等制度,办事项目、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时间和代收代办项目,服务范围、站点、承诺,纪律规定,新出台政策,公共服务调整计划,故障处理情况,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的方式和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
 
  (四)交通、公路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或受委托行使执法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向社会重点公布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职责任务,管理权限,纪律规定,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结果、缴费办法,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规定,监督渠道等信息。
 
  (五)环境保护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等质量监测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委托监测服务等各类服务收费的标准、依据、用途和使用情况,咨询服务的范围、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渠道等内容。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公开单位职能权限、工作标准、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服务的范围、依据、时限、站点、流程、结果以及违诺责任和处理办法,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用途和使用情况,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规定,便民服务电话和监督渠道等。
 
  (七)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主动公开有关办事信息。
 
  三、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深化办事公开,要继续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便民利民的原则,不断丰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形式,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程序,使办事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
 
  (一)丰富公开形式。公共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推进办事公开。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共信息亭等科技载体,推进办事公开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具有咨询、投诉、受理、反馈等功能的网上互动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办事。二要继续运用好公开栏、便民服务卡、办事指南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开形式,更加便捷地向基层和群众公开办事信息。三要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进一步增强办事公开的实效性。我市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紧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发展潮流方向,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利用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大厅等平台有效整合公共企事业单位各种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具个性化的服务。
 
  (二)健全公开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程序实行办事公开。严格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拟订办事公开项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要经过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把关;应该公开的事项,要采用便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对所提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对待、积极办理、及时反馈,处理过程及结果要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强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服务和保障
 
  深化办事公开,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狠抓执行,做好服务和保障,确保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抓出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办事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部署,统一检查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深入推进,抓出成效;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办事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以公开促服务,靠服务求发展”的意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办事公开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全过程,使其成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强化工作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对策;要进一步探索办事公开工作规律,加强工作指导,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明晰的责任体系;要制定办事公开有关文本的标准格式,方便各单位参照执行;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提高办事公开整体水平。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清理服务事项,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方便群众知情办事;要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办事信息公开申请。
 
  (三)强化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公开信息、服务事项、绩效考核和群众投诉等电子监察工作。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投诉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法,把行政监督、舆论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行风评议范围,围绕所属单位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便捷、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重点围绕收费、资金运作和物价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公开的合法性、合理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事项,重点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实施公开,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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