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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登记暂行规则
 
Provisional Rules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for Registration of Special Renminbi-Denominated Shares
 
(深圳登记公司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是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的法定登记机构。根据B种股票运作实际情况,登记公司可委托符合深圳市B种股票《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的银行(简称代理登记银行)代理B种股票登记业务。
 
  第二章 登记形式
 
  第三条 B种股票采用无实物股票交易交收方式运作,其登记和过户均采用电脑记帐形式完成。B种股票的登记或过户完成后,代理登记银行须签发过帐单,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凭据。
  第四条 代理登记银行签发的对帐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原有股份余额、本次买卖股数、现存股份余额、登记日期及银行印鉴等。
  第五条 对帐单不可用于流通或设定抵押。
  第六条 代理登记银行对B种股票股东资料的登记,必须登记到境内、外特许证券经纪商(以下简称特许经纪)或有B种股票托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所代理的股票权益实际持有人。
  第七条 登记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向B种股票投资者签发实物股票。
 
  第三章 股东资料
 
  第八条 特许经纪和托管银行可以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股份直接帐户,所有的B种股票投资者均应当通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股份附属帐户。
  直接帐户是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在代理登记银行开立的股份帐户,用于反映这些经纪或银行代理其客户保管的总股份情况。
  附属帐户是指B种股票投资者在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的直接帐户下开立的分帐户,用于反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情况。
  第九条 投资者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向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提供姓名(或名称)、持股数目、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国籍(或注册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必须及时将开户资料移交给代理登记银行。
  第十条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文字应为中文或英文。凡投资者开户所凭身份证件有中文姓名(或名称)的,开户资料应为中文;所凭身份证件的姓名(或名称)为中文以外其它文字的,开户资料应当译为中文或英文。
  第十一条 代理登记银行必须为投资者建立股票帐户、如实地将投资者的详细资料提供给登记公司,并严格按照深圳B种股票《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投资者保密。
 
  第四章 登记过户程序
 
  第十二条 发行登记程序
  1.B种股票发行期满后15天内,发行公司必须将经确认的股东名册资料报给登记公司,名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
  2.登记公司按照本规则要求及有关规定,对股东名册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
  3.登记公司在接到发行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资料后5天内,将名册资料提供给代理登记银行。
  第十三条 过户登记程序:
  1.B种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成交后,特许经纪于T+1上午12:00前将投资者的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卖股数报告给代理登记银行,对新入市的投资者,还应当增报国籍(或注册地)、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资料。
  2.代理登记银行将各特许经纪报来的资料与投资者帐户资料核对无误后,于T+3完成过户登记。
  3.代理登记银行于T+4上午11点前将完整的股东名册资料报告登记公司。
  第十四条 对继承、赠与等导致股份所有权发生变更需要过户时,代理登记银行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文件为依据,并将法律文件(复印件)送登记公司备查。
  第十五条 代理登记银行报给登记公司的名册内容按下列要求办理:
  1.已在代理登记银行开户的投资者,报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卖股数;
  2.首次在代理登记银行开户的投资者,报股票帐号、姓名(或名称)、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买入股数、国籍(或注册地)、身份证号码(或商业注册登记证号码)、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代理登记银行必须将B种股票登记的所有凭据及记录至少保存7年。
 
  第五章 对帐
 
  第十七条 登记公司与代理登记银行之间逐日对全部登记股份进行对帐签收。
  第十八条 具体对帐办法另行商定。
 
  第六章 分红派息
 
  第十九条 凡在深圳市有B种股票上市的公司应提前15天在指定报刊刊登分红派息公告,登记公司在公告见报后48小时内,将公告事项通知代理登记银行。代理登记银行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应将公告事项通知境外特许经纪和托管银行。
  第二十条 计算供股或分红派息,以代理登记银行提供并经登记公司确认的截止过户日股东名册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供股、红股及股息(完税后)由代理登记银行按照登记公司确认的名册直接或通过特许经纪或托管银行分派给股东。
 
  第七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B种股票的登记过户收费为过户股票面值总额的0.3%向买方收取。
  第二十三条 登记过户收费以人民币计价,以港币进行支付,以深圳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前一个营业日的港币收盘价折算。
  第二十四条 登记过户收费由代理登记银行在办理清算过户时代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B种股票可以抵押,抵押登记由代理登记银行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用中文发布,如因译文使条文的解释发生歧意,以中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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