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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9日 深府办〔2006〕235号)
 
  为确保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简称《决定》)及《关于巩固清无工作成果建立清无工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120号)的贯彻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疏导发证发照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清无”相关疏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临时场所证明文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本意见所称临时场所证明,是指依据《决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或书面委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
  (一)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己名义出具《决定》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所指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印章;也可以书面委托街道办事处出具该证明文件,并在证明文件上加盖委托单位或被委托单位的公章。
  (二)各区人民政府(或被委托单位)应当根据下列部门签署的意见,出具临时场所证明文件:
  1.区“查违办”(建设部门)或街道“查违办”(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场所是否列入清拆范围进行审核后签署的意见;
  2.区建设部门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建筑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签署的意见。
  (三)各区人民政府(或被委托单位)出具的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应当内容规范,格式统一,明确记载下列内容: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名称、房屋位置和临时场所证明使用期限等;
  2.临时场所证明仅作为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
  3.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的建筑物的,该临时场所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4.告知当事人开业前须依法经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
  (四)场所所有人自行使用作经营场所的,凭有关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出租给他人使用作经营场所的,租赁双方凭临时场所证明文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办理前置许可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有关租赁合同的备案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消防前置许可及消防安全检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申办营业执照需要消防前置许可的,如经营歌舞、游艺类娱乐场所,开办网吧,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下列情况根据“清无”有关政策申办营业执照时,应当先经过消防安全审核:
  1.两层以上(含两层,下同)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营业性室内餐馆;
  2.下列商品市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2)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3)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含商店、商铺、室内市场);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5.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桑拿按摩、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对前面(一)、(二)款中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生产要求的,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并经有关部门查验同意,依法核发证照准予开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无法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居民住宅(不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在申办营业执照时无需消防前置许可。
  (四)消防部门对上述已办理消防前置许可的场所检查不合格而撤销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应及时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上述应当办理前置许可的场所未办理许可的,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
  (五)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使用或开业前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三、对于无证无照文化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申报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平方米;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场所经营单位依法不予审批;
  (二)音像制品、书报刊零售经营单位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依法设立;
  (三)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影放映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立在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内;印刷业经营单位应设立在合法的、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内;其他各类文化经营单位的场所认定,按《决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先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后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燃气企业申报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燃气经营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三)服务点位于本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五公里范围内;
  (四)服务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不超过0.36立方米;
  (五)符合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工商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抄送建设、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对于无证无照汽车维修企业申报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具有室内自用车位,不占用公共场所与道路为原则,适当放宽从事专项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生产场所的面积要求;
  (二)盐田、南山两区的港区后方陆域集装箱拖车维修临时厂房布点搭建及证照办理按市交通局与两区政府共同制定的方案执行。
  六、从事酒类零售、批发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开放酒类零售市场。
  (二)依法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初审)和酒类批发许可证,建立酒类产销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和酒类销售登记制度。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其仓储设备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可向贸工部门申领批发许可证。
  七、对于无证无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申报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取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可按照公司法要求注册登记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但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储存与经营再生资源分拣整理业务的还须按所对应的条件另行申报。
  (二)明确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和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场所要求,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依照规划布点。在铁路、港口、机场、矿区、油田、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区域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点必须设立在商业用房内,不得露天经营,并不得经营分拣整理业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整理业务的,必须在市政府规划的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整理场所内进行。
  八、从事食盐定点生产、批发、零售经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依法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初审)和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初审),建立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及食盐批发企业购、销、存登记制度。无食盐定点生产及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
  九、对于无证无照小型餐饮业经营单位申报卫生许可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无证无照小型餐饮业经营单位申报登记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对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经营单位免去预防卫生学评价;
  2.凉茶制售、糖水制售等经营单一项目的小单位,不按餐饮业管理要求,厨房面积可以不受大于8平方米的限制,但应使用一次性食具;
  3.专营小食店(指仅经营粥、粉、面等单一品种的小食店)的专用洗涤水池最低可为2个,容积为50cm×50cm×40cm(长、宽、高);专用洗涤池只有一个的,应使用一次性食具;
  4.小型餐厅厨房面积应大于8平方米,固定专用洗涤水池最低可为2个,容积为50cm×50cm×40cm(长、宽、高),池高离地面85cm;
  5.对经营中式快餐的小型餐厅应设置配餐间;不能设置配餐间的,要求其设置带玻璃推拉门并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食品售卖柜;
  6.各经营单位都应有餐具消毒设施和消毒措施,并配备冰箱用以保存食品;
  7.所使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上述经营单位,应禁止经营凉菜、熟食。且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9.小餐饮经营单位众多,品种复杂,各区可根据基本的食品卫生要求,结合上述准入标准具体实施;
  10.熟食店、企事业单位及工地饭堂、集体配送单位、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饮食摊档不适合套用本标准,应按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执行。
  (二)“城中村”内餐饮店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城中村”内餐饮店,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该取缔的坚决依法取缔,该疏导规范的及时疏导规范。
  对有条件改造成饮食一条街的,各区政府应提出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2.对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工商等方面要求的,应给予办理相关证照。
  (三)工业区内餐饮店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支持开办工业区内集体食堂;
  2.对于不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工商等方面要求的工业区内餐饮店,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和标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证照。不能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由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十、适度开放医疗市场
  市卫生局取消对各区医疗机构数量限制,各区应当根据医疗市场需求,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科学、合理布局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机构布点时应当重点考虑劳务工集中、非法行医严重的地方。
  十一、对于无证无照环境污染项目申请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凡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由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环境影响很小、处于非环境敏感区的项目,按规定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经现场勘查、核实,环保部门可直接予以登记。
  (二)二级和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按《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执行)、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海陆域的项目,凡属已建有完善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处于污水截排设施的区域内,选址、布局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且生产经营范围不属于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依法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区域内其他无证无照项目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三)重点区域和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在市环保部门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其他项目均在各区环保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四)市、区环保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引企业依法选择环评机构,同时促使环评机构提供快捷、科学的服务。
  十二、对于一年期证照延期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清无”期间,根据有关政策发放的一年期营业执照,在相关场所证明文件、审批文件、许可证有效期内,可办理一年延期。
  (二)对于“清无”期间发放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审批文件、许可证件,期满后经营者申请延期的,有关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
  (三)凡提交合法场所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可换发法定有效期证照。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09年9月30日止2005年10月10日发布的《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2005〕128号)以及2006年2月13日发布的《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补充意见》(深府办〔2006〕1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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