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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失效]
 
【失效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深府〔2006〕71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二期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有调整精简任务的单位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士官;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退役士兵以及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广泛宣传,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要着重进行安置政策法规和改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向广大退役士兵讲清国家调整安置政策,推行自谋职业安置办法的目的意义,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服从改革的需要,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识大体,顾大局,勇敢地参与社会就业竞争,走自谋职业的新路子。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安置工作有关宣传报道,大力营造安置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深化安置改革,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我市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确保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积极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订和下发任何歧视和损害城镇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和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属重点安置对象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深化安置工作改革,全面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父母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引导退役士兵树立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同样是妥善安置的观念。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标准在2001年以来标准的基础上分别调整为:对服役满2年的退伍义务兵补助标准为每年3万元;复员士官按军龄计算,补助标准为每年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9万元;转业士官不按军龄计算,一次性发给11万元安家补助费。以上补助标准定为3年,3年后再作适当调整。所增加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2005年冬季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要在6月底前,由本人向区安置工作机构申请。凡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政府不再负责工作安置。
  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收手续,及时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交收费和减免税收的优惠。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城镇退役士兵的择业竞争能力。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要纳入就业教育培训计划,由市或区安置部门组织,委托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培训经费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补贴。退役士兵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及上岗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四)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2001、2002年冬季从我市高校中征集入伍的大学生,其退役后的安置政策,按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大专院校中开展征兵工作有关政策的会议纪要》(210号)的规定执行。对2003年冬季以后从我市高校中征集入伍的大学生,其退伍后的安置政策,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从我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3〕109号)的规定执行。对2005年冬季以后在校入伍的非本市户口大学生,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司联字第1号)规定,由批准入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是现役士兵享受优待及其退役后安置的凭证。属重点安置对象的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分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8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因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区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本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负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退役士兵安置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对拒绝接收政府分配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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