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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5宗新类型电信诈骗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5宗新类型电信诈骗典型案例
 
(2017年1月18日)
 
  案例一:
 
  农某某等勾结境外人员冒充司法工作人员电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初,迟某某(台湾省人,另案处理)等在境外租赁房屋作为据点,招募成员专门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农某某应迟某某的要求,介绍陈永某、张兴某、黄杰某、黄飞某等人参与该团伙。随后,迟某某等人对陈永某、张兴某、黄杰某等人进行培训和分工。
  该诈骗犯罪团伙通过拨打被害人电话,称有一个包裹过期没有领取或者机主名下有一个固定电话欠费,再通过“客服”回电套取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然后谎称被害人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再进一步通过团伙成员冒充警员或检察官,继续采取诱骗、威胁、恐吓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保证金等。
  该诈骗犯罪团伙在2015年3月至5月期间,共骗取被害人苏某等57名被害人合计5431699元。破案后,上述被骗款项未追回。
  法院判决
  农某某、黄杰某等结伙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8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自愿认罪情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主犯农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他从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虽跨境作案,且涉及境内外人员勾结,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比较难以破案和审查,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破案后,法院进行严格证据审查,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分子。提醒今后,对冒充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和职能进行诈骗的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进行核实。
 
  案例二、
 
  阳某某等21人假冒专家推销医疗器械药物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阳某与吴某(另案处理)共谋筹划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名组织诈骗团伙,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其中吴某占60%股份,负责虚假广告信息推广、骗取患者个人信息等,并租赁房屋作为据点。阳某占40%股份,是团伙主管,负责管理该犯罪团伙的日常工作。阳某为筹集资金,先后拉拢李某、张某、薛某等人入股,还另外招募到吕某、胡某、何某等人。各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工作窝点组长、培训师、财务人员、文员、话务员。
  该诈骗团伙通过虚假的“北京肝病医学研究院”(www.bstsy.cn)等网站骗取全国各地患者个人信息,之后将个人信息交由话务员,谎称是著名中医学院的肝病专家、教授,通过电话诈骗推销所谓的爱心低价治疗仪,并安排假冒的医疗机构专家进行电话回访,进而继续推销金奥力牌辅酶Q10软胶囊、普比欧牌金利胶囊等药物,直至患者发现被骗为止。其诈骗销售的治疗仪实际属于适用于劳损性疼痛、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辅助器械;药物是适宜于特定人群,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
  该团伙共诈骗人民币1079683元。被害人欧阳某、徐某等52人涉及广东、江苏、湖北等省。案发后,罗某自动投案,并全部退赃。
  法院判决
  阳某、吴某等人结伙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中院依法判处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余犯罪团伙成员有期徒刑六年到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主打健康牌,利用人们急于治病或爱美之心的可趁之机,诈骗成功率较高,同类案例很多,其中不少是大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等24人诈骗案一审认定218人被骗538万余元,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涛等39人诈骗案,一审认定188人被骗119万元,值得呼吁防范。
  犯罪分子不顾他人健康生命安全,动机卑劣,容易造成更为严重的致人伤亡或病情恶化后果,司法机关在深入调查,惩治犯罪的同时,呼吁群众提高警惕、及时报案。
 
  案例三、
 
  党某等人冒充客服中心以积分兑换补差价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初,党某及党某某、赵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设点诈骗,其中,党某为老板负责进货和发货,赵某为股东负责核实员工工资和发货量,钟某负责日常管理。该团伙随后招聘多名成员作为手机售后人员和电话销售人员。
  党某利用电脑软件获取大量电话号码,由成员按照专门“话术”,冒充三星或者电信、移动的客服中心,谎称客户的手机积分可以兑换正版手机,只要给付499元或599元、699元人民币就可获得三星正版手机和话费充值卡,如果客户同意购买,就将假冒手机及无法充值的充值卡快递给客户,骗取财物。另有成员作为售后人员,负责接听客户来电。2014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破获本案,截止案发,该窝点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256万余元人民币。
  2014年9月23日,党某以某电子科技公司名义与龙某、邓某共同投资,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设立又一诈骗窝点,招聘多名销售人员,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财物。2014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破获本案,截止案发,该窝点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3.5万元人民币。
  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系假冒手机。
  法院判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多年来移动运营商都有积分兑换政策,所以犯罪分子冒充手机厂商或移动运营商的客服中心,谎称积分可以兑换正版手机,该诈骗手段具有相当的欺骗性。本案的诈骗金额足以说明这一诈骗手法的成功概率。
  提醒手机用户,记得通过回拔正规渠道的电话核实来电信息,包括报案电话、客服电话、办公电话,不要听信对方来电或对方指示的电话。
 
  案例四、
 
  邵建某等人利用克隆银行卡盗刷POS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邵建某、邵明某、胡某通过网络购买了杨某等多人身份证,然后在各大银行办理一批银行卡用于转账取款,并以杨某等人的身份证在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办理了一大批POS机、虚构多个POS机商户名。
  然后,邵明某等人使用克隆银行卡虚构消费盗刷资金,再进一步套现取款合计1414300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20日,邵建某通过他人在ATM机取现50万元,然后邵建某找邵明某一同到茂名取回45万元,并给了2.5万元给邵明某。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邵明某、邵建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广东茂名电白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明某、邵建某、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其他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到二年,并处罚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购买他人身份证,冒领银行卡和POS机,再利用克隆银行卡的进行盗刷和转账、提现,本案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非常复杂,尤其是被克隆银行卡,被害人没有任何过失,防不胜防,需要各方协同加以防范。
  针对本案的作案手法,提示:第一,遗失的身份证,及时去挂失;第二,尽快开通账户交易的短信通知,及时发现非本人交易,并尽快报警和取证。
  作为普通民众,千万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轻信他人,帮人持卡取款,因无知而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五、
 
  刘力铭等人使用“伪基站”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
 
  基本案情
  刘力某在广州市某公寓内,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使用的频率,发送“信用卡代还款、提现”的垃圾短信94000多条,造成至少94000名用户通信服务中断不满1小时。
  法院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力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司法统计表明,利用“伪基站”诈骗案在广州地区近两年来达36件,手段非常隐蔽,告诫老百姓即使是合乎形式的客服电话发来的短信,也不要轻信,要采取另时回拔正规客服电话的方法加以识别。(通讯员 潘玲娜 张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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