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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具体执行邮电部《关于邮寄劳改犯包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具体执行邮电部《关于邮寄劳改犯包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2]公劳狱字第4号 1962年3月20日)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邮寄劳改犯包裹问题的通知》印发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并请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教育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不要向国外写信,不要向国外家属要东西。他们的家属主动寄来东西,只要不是违禁物品,应当交给本人。
  二、凡是寄给劳改犯、劳教分子和留场就业人员的包裹,各劳改、劳教、就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领取手续,不得违章。
  三、对寄给劳改犯的包裹,应指定专人进行认真检查和详细登记。国内寄给劳动教养分子和留场就业人员的包裹,也应进行登记,一般不要检查,发现可疑时可以检查。遇有下列情况,应作特殊处置:
  1.寄给劳改犯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的物品,应当动员本人退回或由劳改单位代为保管。
  2.如发现包裹中夹带违禁品、反动宣传品等妨碍改造的物品以及国外所谓“救济团体”寄给三类分子的物品,一律没收,并报告上级主管公安机关查处。
  3.国外寄给三类分子的包裹,特别是寄给在押的和已经刑满留场就业的派遣特务、间谍分子的包裹,要缜密检查,详细登记寄件人的姓名、住址,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
  四、包裹收到后,如收领的三类分子,已经调往其他单位,应即转递所在单位;已经逃跑的,暂时由所属单位保存,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退回;已经死亡、释放回家的,原包裹一律退回寄件人。
  国外寄来的包裹,应由收件人在收执上签名盖章,不得加盖劳改单位公章。
 
  附:邮电部关于邮寄劳改犯包裹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邮寄劳改犯包裹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二年一月八日 (62)邮业密字第5号)
 
 
  目前有些劳改单位为了管教工作的需要,要求当地邮局通知全国各地邮局,对寄交劳改犯人、刑满留队就业人员或劳教分子的包裹加以限制。但由于不少劳改单位对外是用农场或厂矿名称,或者使用邮政专用信箱号码代替,限制内容也各不相同,收寄局很难掌握;即使知道是劳改单位,也无法判别收件人是工作人员还是犯人。因而造成一些混乱现象,引起不少误会和纠纷,经与公安部研究决定,今后对寄给劳改犯人、刑满留队就业人员和劳教分子的包裹(包括快递小包,以下同),应按照下列办法收寄和处理:
  1.对寄交劳改犯人、刑满留队就业人员和劳教分子的包裹,按照一般邮章规定手续收寄,不作特殊处理。
  2.投递局对上述包裹,亦均按照一般邮章规定手续投递,由劳改单位负责领取和转交。
  3.劳改单位领取包裹后,如果要求将原包退还寄件人,应到邮局重新办理交寄手续,以明责任。对劳改单位拒收的包裹,应按照各类邮件处理规则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各点,希即转知所属遵照实行。今后各局如遇劳改单位要求邮局对寄交劳改犯人等的包裹特殊处理,应根据上述规定说明情况,不能办理。同时还应请劳改单位对收转、改寄或退回邮件建立详细登记,以便查考,防止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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