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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失效
 
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发布)
 
  一、凡安装电网者,必须将安装地点、理由,并附有安装电网的四邻距离图,以及使用电压等级和采取的预防误触电措施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安装。
 
  二、严禁社队企业、作坊安装电网护厂(场)防盗防窃。
 
  三、严禁私人安装电网圈拦房舍、园地、谷仓、畜圈、禽舍等。
 
  四、严禁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或灭害等。
 
  五、严禁非法制造、销售带有工作电网的任何设备和器具。
 
  六、凡经批准安装电网者, 驻地公安局、 派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安装者必须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七、违反本通告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发生伤害人身或电死人命,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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