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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商业部等八部委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商业部、
交通部、旅游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通知
(1981年4月4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公安、商业厅(局)、文化、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远洋运输公司,各地海关:
 
  近年来,从国外和海外偷运进口的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显著增多。据海关总署统计,一九八0年从进口的印刷品中,没收淫秽色情印刷品一万九千多件,比一九七九年增加四点一倍。还发现有裸体女人像和印有裸体像的扑克牌,以及装有裸体像的“万花筒”式的圆珠笔、玩具盒,录有淫荡歌曲的唱片、录音带,甚至还有诲淫性的电影、录像带、视盘等。输入的渠道主要有:夹藏在印刷品和信件中邮寄进来;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客商随身藏带进来;走私犯偷运进来;我远洋轮职工和出国人员私带进来。这些东西,低级下流,具有极大的腐蚀性。有的已流散于社会,主要是在部分青少年中传看、传抄,也发现有少数坏人复制、出售牟利,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风尚,危害很大。
  应当指出,随着我国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资本主义世界腐朽的思想、文化对我国的渗透,势必增多起来;意识形态领域腐蚀和反腐蚀、渗透和反渗透的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并将是长期的。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积极主动地进行工作,切不可放任自流。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67号《关于我国个人进出口自用印刷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积极做好诲淫物品和印刷品的查禁工作。
 
  一、各地海关,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167号文件的精神,加强检扣工作,切实把好第一关。发现国外,境外输入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一律扣留没收、情节较重的,应加科罚款。
 
  二、旅游、贸易、服务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告诉他们,海关允许外籍旅客自带自用某些印刷品,一般不过问其内容,是照顾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生活习惯,并不是允许在我国社会上流传。因此,要坚决拒受客人馈赠有诲淫内容的书、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凡发现客人丢弃的上述书、画、物品,都要立即、全部交给本单位保卫部门;保卫部门除有选择地将少量样品转送上报公安机关外,应及时清理销毁,不得留存或扩散。这类样品,应集中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治安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三、进口国外书刊、资料较多的文教、科研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进口的书刊、资料进行审查,凡杂有淫秽内容的,必须严格保管制度,限制阅读、使用范围;没有参用价值的,应当封存起来或者销毁。
 
  四、在远洋轮职工和出国人员中,要加强反腐蚀斗争教育,严禁把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带回国内。
 
  五、工商行政管理、商业、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照相馆、书摊和基层文化馆(站)的管理,禁止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流散和蔓延。发现贩运或制作、复制、销售、出租上述书画、物品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实物,转交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发现有流散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单位,要对所属人员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抵制能力,消除影响。手中已有这类书画、物品的,要劝其自动交出。今后一定要做到不传、不看、不买、不卖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
  对积极传播的人,要按情节,国家干部可给以记过、调动工作、拘留等处分;青年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或拘留处分。
 
  七、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标准界限,目前仍按国务院国发〔1979〕16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为了便于做实际工作的同志识别掌握,现将比较常见的部分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名目附后(略);未列入的和今后新发现的这类书画、物品,可参照所列名目的内容和性质,予以查禁。
 
  八、接本通知后,各有关单位要进行磋商,平时要加强联系,互通情报,配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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