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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邮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邮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

Notice on Issuing the Action Plan for Protect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打假办发[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厅(局)、农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相关部署,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邮政局、高法院、高检院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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