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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继续查缴淫秽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继续查缴淫秽出版物
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
(1988年9月10日发布 (88)新出联字第5号)
 
 
  最近以来,各地新闻出版、公安部门根据国务院指示,在查缴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中,采取了有力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使图书市场的秩序有了一定的好转。但是,在一些城市中,已经明令查禁的淫秽、色情出版物仍在高价出售,非法出版活动又有所抬头,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和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精神,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请即向党委、政府汇报,会同本地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市场管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对已通知查禁的淫秽、色情出版物及停售的非法出版物的查缴工作,坚决制止其继续传播。
 
  二、各地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关于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法规,对主动交出淫秽、色情书刊和非法出版物者,可视情不追究其责任(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这类书刊,经济损失由该出版社承担)。对隐匿不交,继续从事翻印、批发、销售、出租淫秽、色情书刊和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全部淫秽、色情书刊和非法出版物,处以所印、所售、所租图书总金额二十倍以上罚款,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如设立检举电话、信箱,鼓励群众对从事淫秽、色情书刊和非法出版物传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凡检举属实者,要在确保检举人安全的前提下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来源由新闻出版局与当地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协商从罚款中解决。
 
  四、各地在查缴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当前淫秽、色情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在制作、传播中行动隐蔽、手段多变等特点,采取相应对策,互通信息,及时查证,果断行动,严厉打击传播淫秽、色情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的违法犯罪活动。
 
  请各地将查缴情况及时报告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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