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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1989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文物局;各直属文物单位:
 
  一九八七年五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的通告》以来,各地在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以文物为目标的文物犯罪活动,尤其是文物被盗情况仍然十分严重。今年一至三月,全国发生文物被盗案件××起,丢失文物×××件。为了确保文物安全,望各地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要把文物失盗案件控制到最低程度,作为今、明两年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首要任务。各文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把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放在首位,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文物安全保护措施,经常教育全体干部职工树立文物安全意识,逐个环节、逐个部位实行定人、定位、定责的目标管理。对工作认真负责、保护文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保护文物做出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对玩忽职守,造成文物丢失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要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各文博单位(包括收藏文物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收藏、保管和陈列一、二、三级文物必须有较完备的档案资料和安全设施,一、二级文物库房要保证有铁门、铁窗、铁柜和报警器。不具备保管珍贵文物条件的单位,要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尽快解决;短期内解决有困难的,要将珍贵文物转移到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和拒绝。
  今后凡举办文物展览,展出一、二、三级文物的单位,展出现场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报请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周密的保卫工作方案,方可对外展出。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举办文物展览,已办的要立即撤除。
 
  三、进一步加强考古发掘工地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考古发掘工地在田野作业,具有周期长、面广、分散、条件差、人员复杂、干部少等特点。因此,做好发掘工地的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尤为重要。发掘工地的队长要对文物安全负责,严格执行考古发掘的有关规定。对雇用的合同工、民工坚持审查制度。发掘现场必须有二名以上文物干部带班,方可进行发掘、清理、提取文物。发掘出土的文物要逐件登记、入库、专人保管;珍贵文物要及时转移到安全条件较好的地方保管,严禁个人以任何理由私自保存。同时要健全和严格发掘现场的出入、携物、参观等制度。夜间要有专人巡逻看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四、建立健全保卫组织,充实保卫力量,提高保卫人员素质,增强防范能力。按照《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对应该建立保卫组织的力争在一九八九年底建立起来,并配足保卫人员。有些地市级文博单位尚无条件建立保卫组织的,至少要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并保证保卫人员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要关心保卫人员的生活。对雇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要严格审查,要害部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巡逻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许偷闲睡觉,要不断更换巡逻路线,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攀登工具、有利地形和易隐藏的建筑要及时处置。文博单位的领导和保卫干部要经常检查巡逻人员的值勤情况。还可以根据需要驯养一定数量的警犬或家犬进行巡逻看守。各级文博单位要主动要求当地公安部门组织对文博单位地段的治安联防和治安巡逻。
 
  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配备技术安全防范设施。文博单位要组成多功能技术防范系统,最低要有两种以上技术安全设备。设备要经常保持完好可靠,灵敏有效。设备多的要有控制室,设专职人员负责检查和维修;设备少的也要设专人监守,禁止大轮班的作法。要建立值班、交接班记录和技术档案,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密值班人员同巡逻人员的联络方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争取把文物安全经费列入文物事业经费专项。有经费收入的文物单位要从收入中提取部分金额用于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今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博物馆,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要会同文博单位保卫组织对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部分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
 
  六、今后凡发生文物失盗案件,各文博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文物失盗的时间、地点、部位、文物损失情况、失盗原因和处理结果,并逐级上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丢失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时要将档案资料(复印件)及照片一并上报,以便缉查破案。对隐匿不报的要逐级追究其责任。从一九八九年起,丢失珍贵文物统一由国家文物局通过新闻报导向全社会公布。
 
  七、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文物被盗案件的侦察破案工作。文博单位要经常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文物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文物、公安部门要通力合作,针对盗窃文物犯罪活动的特点、规律和防范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八、各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文物安全保卫联系制度,加强文物犯罪情况的信息交流,为侦破工作创造条件。
 
  九、一九八九年内,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要对所辖文博单位进行一次文物安全保卫工作检查验收。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对不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向当地政府报告检查验收情况,请求政府重视和解决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验收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在一九九○年一月分别报送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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