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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公安部关于推广使用原子印章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轻工业部、公安部关于推广使用原子印章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87]轻艺字第17号 1987年8月4日)
 
 
  原子印章系轻工业部引进国外先进制章技术取代手工刻印的产品,一九八五年轻工业部、公安部曾联合发文(85)轻艺字第20号向各地推荐使用。原子印章以其使用方便、字迹清晰、不变色、不用印泥、即印即干等优点,为广大用户所接收和欢迎。特别是这种印章的加工工艺比较先进,可以制作各种复杂花纹和图案,加强了印章使用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了进一步推广使用原子印章,加强管理,堵塞生产和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议省辖市以上城市在条件成熟时可定点生产原子印章,一个城市一般只定一个点。定点时,须经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后,向当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向当地市公安局申报备案。未经轻工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定点和向当地市公安局申报备案的,一律不得从事原子印章生产。
  二、目前已有原子印章生产点的地方,应推广使用原子印章。生产原子印章的单位,对财务用章和有价证券章,要设计和制作难度较高的复杂花边和图案,以防止假冒、模仿和伪造。
  三、凡生产原子印章的单位,一律列为刻字行业管理。原子印章的刻制和管理,要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刻制印章的规定执行。刻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刻制个体工商户印章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营业用图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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