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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农业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狂犬病是法定报告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是常规疾病监测的重点传染病之一。1985年以来,在卫生、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共同努力下,我国狂犬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自1997年起,全国部分省份狂犬病发病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近3年来,部分地区疫情上升十分明显,发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

  造成狂犬病疫情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一、部分地区群众养犬增多,城市的宠物犬、农村的看家犬等数量及密度明显增加;二、犬只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犬只管理失控,犬免疫接种率下降;三、群众对狂犬病危害认识不足,被犬咬伤的患者未采取正确的伤口处理和狂犬病疫苗接种措施;四、狂犬病疫苗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地区疫苗供销渠道不规范,难以保证疫苗质量及免疫效果。

  为尽快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部门分工,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类的狂犬疫苗注射、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及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病人抢救治疗、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药监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二、为督促各地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卫生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9月份联合组成督导检查组,对重点地区‘管、免、灭’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今后,每年将进行1至2次联合检查,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三、加强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狂犬病监测,加强疫情报告的管理,减少漏报,杜绝谎报与瞒报。对疫情出现明显上升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四、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被犬咬伤后的处理等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实施各项防治措施。

  五、加强被犬伤害者的诊治与狂犬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处理原则,对被犬伤害的就医者进行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血清,努力提高犬伤者的伤口处理率、全程接种率,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医疗卫生机构应认真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血清等制品的储备。

  六、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辖区内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血清生产企业的生产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血清供销渠道的监督,南时,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血清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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