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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5]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炭厅(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总工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生产领域违法违规惩戒机制,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秩序,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需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二、惩戒内容
 
  有关部门(机构、单位)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予以处罚,并对煤矿或所在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与淘汰落后产能、确定采矿权出让或土地供应、融资、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政府性资金支持、铁路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
 
  (一)依法实施处罚
 
  1.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煤矿,由项目核准机关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等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取得用地批准和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或未按批准的方案开展建设的,由水利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国能煤炭[2015]120号)等予以处理。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予以处理。
 
  (二)联合惩戒措施
 
  1.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挂钩。对未批先建但符合补办项目核准手续条件的煤矿,在补办相关手续时,项目核准机关应按照一定比例,实行新增生产能力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对已核准但其他手续不齐备的煤矿,不实施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挂钩。
 
  2.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对责令停产或关闭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停止审批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
 
  3.限制电力供应。各省级经济运行部门依据转送的责令停产或关闭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名单,指导供电企业对其除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的电力供应予以限制,停供采掘用电。
 
  4.审慎办理铁路运输。铁路运输企业依据转送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名单,对其销售的煤炭,在受理运输需求和订车装车时予以慎重对待,使违法违规煤矿的煤炭运输受到必要的制约。
 
  5.审慎办理融资授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部门公布或提供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的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可能造成的信贷风险。
 
  6.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对存在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企业,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等规定,对其三年内发行企业债券进行必要的限制。
 
  7.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存在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企业,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在政府性资金支持方面进行限制。
 
  8.其他惩戒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进行限制。
 
  三、操作程序
 
  (一)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核实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实施行政处罚。省级有关部门(机构)负责将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和未核准建设煤矿项目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予以公告(格式见附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公告未经核准但已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名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告超能力生产煤矿名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公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名单;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部门和煤监机构负责公告未履行相应的法定审批程序而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名单。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公告煤矿名单报送国家能源局(其中超能力生产煤矿公告名单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监机构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部门将公告煤矿名单分别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
 
  (三)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汇总各地上报的公告煤矿名单,及时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公告名单转载“信用中国”网,并转送参与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单位)和省级经济运行部门。
 
  (五)参与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单位)和省级经济运行部门,负责落实本领域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的具体惩戒措施。
 
  四、动态管理
 
  各有关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的动态管理,对已取得各项审批要件、通过核准,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的,应在核实无误后,及时将名单通过省级有关部门(机构)政府网站专栏予以公告,并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名单中予以撤除。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及时收集汇总本领域煤矿整改信息,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煤矿整改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予以转载,并告知参与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单位)和省级经济运行部门解除惩戒。
 
  五、抓紧落实已核实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的联合惩戒措施
 
  今年二季度,各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784号)要求,组织开展了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的自查互查工作,核实了去年以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名单。各省级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5年8月底前完成上述违法违规煤矿名单的公告和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名单的汇总、转载和转送等工作,将各项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名单表(公告格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水  利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工 商 总 局
 
安全监管总局
 
银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全 国 总 工 会
 
2015年7月15日
 
  附件:
 
  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名单表(公告格式)

 

序号

煤矿名称

隶属集团(公司)

地 址

违法违规情形

公告日期
  ( 年 月 日)

1

 

 

 

 

 

2

 

 

 

 

 

3

 

 

 

 

 

4

 

 

 

 

 

5

 

 

 

 

 

6

 

 

 

 

 

 

 

 

 

 



  注:1.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包含未核准已建设的煤矿项目。
  2.违法违规情形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未取得用地预审、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未取得探矿权、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未按规定取得用地批准、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未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未取得取水许可、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文件、未取得水土保持审批文件、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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