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担任法律顾问 提供法律咨询 代写法律文书 代理民商案件 刑事案件辩护 法律网站建设
国家经委、交通部、公安部、国家物资局关于认真搞好晋煤外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委、交通部、公安部、国家物资局
关于认真搞好晋煤外运工作的通知
((84)交公路字501号)
 
 
山西、河北、北京、天津、河南、山东省(市)人民政府、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晋煤公路外运联合经销公司:
  为缓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市煤炭紧缺状况,保障上述省市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急需,经中央财经小组决定:今年三月开始从山西的大同、雁北等地用汽车运300万吨煤炭至秦皇岛港。然后转船运往江苏、浙江、上海、福建等省市;同时从大同、雁北、忻县、阳泉等地直接用汽车运往北京、天津各50万吨,运往山东济南20~30万吨。目前装煤矿点、参加运煤的车辆以及卸货和中转站点等各项组织工作已基本安排就绪,拟三月下旬正式开运。
  为保证这一重要任务的完成,沿途各省的公安、交通、监理、公路养护等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
  1.沿途各公安、交通检查站对晋煤外运车辆,凭交通部汽车运输总公司印的“晋煤外运”通行证和煤矿的货票予以放行。
  2.交通、公安、监理部门要协助维持好交通秩序。对卡脖路段、集市城镇车辆密度大的地段,要搞好车辆疏导,保证道路畅通。
  3.公路养护部门要分段负责养护好道路和桥梁,各种安全标志要齐全醒目,保证车辆顺利通过。
  4.参加晋煤外运的单位,对车辆技术状态要认真进行检查,保证车辆机件处于完好状态。要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保证安全运输。
  5.对哄抢、偷盗、拦车截货的不法分子,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
  6.这次晋煤外运400万吨供华东和京、津等地,是国家下达给公路运输部门的重点运输任务。考虑到运输企业已降低运价,保本经营,特决定对承担这项晋煤外运任务的车辆免征运输管理费。
 
1984年3月22日
】 【打印繁体收藏】 【推荐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