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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知
(银发〔2016〕86号)

 


  为提高公安机关冻结诈骗资金效率,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财产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决定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管理平台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功能
  自2016年6月1日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公安机关通过接口方式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连接,实现对涉案账户的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功能。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接口方式与管理平台连接,实现上述功能。
 

  二、规范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业务流程
  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依托管理平台收发电子报文,对涉案账户采取紧急止付、快速冻结措施。
  (一)止付流程。
  1.被害人申请紧急止付。被害人被骗后,可拨打报警电话(110),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开户行所在地同一法人银行的任一网点举报。涉案账户为支付账户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害人向银行举报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紧急止付申请表》(见附件),详细说明资金汇出账户、收款人开户行名称、收款人账户(以下简称止付账户)、汇出金额、汇出时间、汇出渠道、疑似诈骗电话或短信内容等,承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签名确认。同时,银行应当告知被害人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应立即指定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受理并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将110指定的受案公安机关名称告知银行。银行应当立即将《紧急止付申请表》以及被害人身份证件扫描件,通过管理平台发送至受案公安机关。
  2.紧急止付。公安机关应将加盖电子签章的紧急止付指令,以报文形式通过管理平台发送至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通过本单位业务系统,对相关账户的户名、账号、汇款金额和交易时间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立即进行止付操作,止付期限为自止付时点起48小时;核对不一致的,不得进行止付操作。止付银行或支付机构完成相关操作后,立即通过管理平台发送“紧急止付结果反馈报文”。公安机关可根据办案需要对同一账户再次止付,但止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3.冻结账户。公安机关应当在止付期限内,对被害人报案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报案事项属实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通过管理平台向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发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银行或支付机构收到“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后,对相应账户进行冻结。在止付期限内,未收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的,止付期满后账户自动解除止付。
  4.同一法人银行特殊情形处理。如被害人开户行和止付账户开户行属于同一法人银行的,在情况紧急时,止付账户开户行可先行采取紧急止付,同时告知被害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紧急止付指令通过管理平台补送到止付银行。
  (二)延伸止付。
  如被害人被骗资金已被转出,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应当将资金划转信息通过管理平台反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延伸止付。若公安机关选择延伸止付,应通过管理平台将“延伸紧急止付报文”发送到相关银行或支付机构采取延伸止付。止付时间从止付操作起计算,止付期限为48小时。
  延伸止付账户开户行或支付机构应根据“延伸紧急止付报文”,对涉案账户立即采取延伸止付,并将“延伸紧急止付结果反馈报文”通过管理平台反馈至发起延伸止付的公安机关。
  如资金被多次转移的,应当进行多次延伸止付。多次延伸止付流程同上。
  (三)明确责任。
  客户恶意举报或因客户恶意举报采取的紧急止付措施对开户银行、开户支付机构、止付银行、止付支付机构以及止付账户户主等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涉及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报案人责任。
 

  三、限制涉案及可疑账户业务
  银行、支付机构应对涉案账户或可疑账户采取业务限制措施。
  (一)信息报送。
  公安机关将涉案账户信息通过“涉案账户信息统计报文”发送到管理平台;银行、支付机构、公安机关将可疑账户信息通过“可疑账户信息统计报文”发送到管理平台。
  (二)限制银行账户业务。
  对于纳入“涉案账户信息”的账户(卡),开户银行应中止其业务,及时封停涉案账户(卡)在境内和境外的转账、取现等功能;银行不得向纳入“涉案账户信息”账户(卡)办理转账汇款、存现业务。对于纳入“涉案账户信息”的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应中止其转账支付业务。对于纳入“可疑账户信息”的账户,开户银行应取消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境内和境外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功能;汇入银行或支付机构客户账户(卡)纳入“可疑账户信息”的,汇出银行或支付机构应向汇款人提示“收款账户可疑,谨防诈骗”。
  (三)加强对涉案账户的监测。
  对于纳入“涉案账户信息”和“可疑账户信息”的客户,银行、支付机构应对其采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措施,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对于认定存在诈骗洗钱行为的客户信息应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四、相关要求
  (一)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建立高效运转的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工作机制,推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顺利实施,最大限度挽回社会公众的财产损失。
  (二)银行、支付机构和公安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细化并制定本单位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操作规范,规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报案流程,核实报案人的身份信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完成系统改造,按期接入管理平台,及时上报和同步更新涉案账户信息库,实现对涉案账户的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同时,银行、支付机构应对账户的网上交易记录IP地址进行集中管理,便于公安机关查询取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受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报案,核实情况属实后应当立即予以立案,及时向银行、支付机构发送冻结指令并出具冻结法律文书。银行、支付机构应畅通本单位内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通道,认真核实涉案账户流转情况,对涉案账户实现业务控制。
  (四)各银行、支付机构、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例,总结作案手段和特点,交流防堵经验做法,展示宣传资料,提高一线人员的防范和识别能力,加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劝阻、提示社会公众谨防诈骗。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附件:紧急止付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6年3月18日


  附件:
  紧急止付申请表
  编号:
  ┌───────────────────────────────────────────┐
  │申请人信息                                      │
  ├──────────────────┬─────────┬──────────────┤
  │申请人(被害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开户银行名称:       │
  ├──────────────────┼─────────┼──────────────┤
  │汇出金额:             │账号:      │汇出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
  ├──────────────────┴─────────┼──────────────┤
  │汇出渠道:                       │联系电话:         │
  ├────────────────────────────┴──────────────┤
  │止付账户(收款人账户)信息                              │
  ├───────────────────────────┬───────────────┤
  │止付账户户名(收款人姓名):        │止付银行(收款银行)名称:       │
  ├──────────────────────┴────────────────────┤
  │止付账户账号:                                    │
  ├─────────────┬─────────────────────────────┤
  │止付事由         │接到诈骗电话或短信的时间:                │
  │             │来电或者短信号码:                    │
  │             │发现被骗时间:                      │
  │             │虚假网站网址或QQ号:                   │
  │             │柜台转账或自助设备转账具体地点:             │
  │             │诈骗内容详情:                      │
  ├─────────────┴─────────────┬───────────────┤
  │本人承诺上述紧急止付事由属实,因紧急止付行为造成对止付│被害人开户银行意见      │
  │账户开户银行、止付银行、止付账户户主造成严重损失的,由│经核实,申请人的资金汇出情况属实。
  │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另附详细声明)。          │负责人签子:         │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银行印章)         │
  │                           │年 月 日           │
  ├───────────────────────────┴───────────────┤
  │受案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意见                               │
  │主管负责人签字:                                   │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部门印章)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被害人向其开户银行举报,要求紧急止付账户时填写。
  2.本表编号由受案公安机关填写。
  3.“汇出渠道”填写汇款方式,包括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ATM机等具体情况;对于以现金方式汇出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存款业务凭证或能证明资金交易为本人操作的其他资料原件。
  4.“经办人”为专门负责紧急止付业务的工作人员。
  5.被害人对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可以由银行根据通知要求自行制定。
  6.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被害人开户银行意见”栏不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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