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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局关于严厉打击倒汇套汇不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局关于严厉打击倒汇套汇不法活动的通知
([89]汇管检字第5号 1989年1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两年来,境内外一些不法分子倒汇、套汇等非法活动十分突出,虽屡经打击,但未能有效制止。近来一些国营企事业单位也参与倒汇活动。目前,在国内黑市倒买倒卖美元、港币、外汇券的价格比国家人民币外汇牌价已高出一至两倍。这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内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甚至诱发犯罪,损坏了国家声誉,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国内外对此反应强烈,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取缔这类非法活动。
  各地外汇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央最近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国发[1985]38号)和《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对社会上从事倒买倒卖外币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重大倒汇团伙,认真调查处理,对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依法惩办。请各地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抽调一定的力量,在一九八九年一月底以前进行一次取缔和打击倒汇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大城市和倒汇活动猖獗的沿海城市,要把取缔外汇黑市和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及时发现,从严惩治。各地取缔外汇黑市和打击倒汇套汇不法活动的情况,要尽快上报,以便及时向国务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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