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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坚决取缔外币、外汇券黑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坚决取缔外币、外汇券黑市的通知(节录)
((85)工商总字第121号)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国发[1985]3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取缔一切炒买炒卖外币、外汇券的黑市。对在社会上从事倒卖外币、外汇券的个人、团伙和单位,要坚决查处,视其情节轻重,可强制收兑外币、外汇券,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除国家批准可收取、兑换外币的地区和宾馆、商店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人民币兑换外币、外汇券。违者,除强制收兑外币、外汇券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对本项规定,请报请地方政府口头通知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
 
  三、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注意巡查外国人和港澳同胞经常活动的繁华商业区、风景游览区和住地周围,发现炒买炒卖外币、外汇券的违法活动,要立即查处、取缔。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主动联系,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出成效。有关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
 
一九八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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