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担任法律顾问 提供法律咨询 代写法律文书 代理民商案件 刑事案件辩护 法律网站建设
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2017)
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2017)
 
Dec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to Amend the Measur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Drug Addiction (2017)

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42号)

  《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 斌
2016年12月29日
 
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的“同时”修改为“常”。
  三、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六、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七、将第八条第二项中的“多次”修改为“至少三次”,“两类以上”修改为“累计涉及两类以上”。
  八、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九、在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两类及以上毒品是指阿片类(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杜冷丁等),苯丙胺类(包括各类苯丙胺衍生物),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及氯胺酮等其他类毒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打印繁体收藏】 【推荐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