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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1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 [2014]25号,以下简称《意见》)。经商有关部门,现就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意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意见》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按照全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坚决把这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基础性改革抓紧抓好,真正把中央精神转化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惠及亿万民众的实际成效。
 
  二、准确把握《意见》的政策要求。贯彻实施《意见》,关键是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要求。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发展目标。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是就全国而言的总体预计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中央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安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组织评估测算,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合理提出本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发展目标,但不得层层分解,也不得作为地方考核内容。
  (二)关于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的范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城区人口1000万以上的超大城市和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可以结合实际,对租赁房屋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
  (三)关于城区人口的统计口径。城区人口是指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发展改革、统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 51号)要求,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四)关于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意见》精神,城区人口1000万以上的超大城市和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特大城市、超大城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阶梯式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解决落户问题。城区人口300万至 500万的城市,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已经出台积分落户制度的城市,城区人口300万以上的,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积分项目和分值,增强落户政策的普惠性;城区人口少于 300万的,应取消积分落户制度。
  (五)关于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 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所辖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政策。超大城市北京、上海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实行与城区统一的落户政策。其他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县级市市区落户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六)关于户口迁移登记。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依法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七)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为落实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的要求,兼顾各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公安部将自2015年度起,启用新的公安机关人口统计报表。2014年度人口统计仍沿用现行统计报表,有关填报要求不变。
  (八)关于建立居住证制度。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按照拟出台的《居住证管理办法》执行。要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和完善暂住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城市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公共政策等提供支持。
 
  三、积极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意见》的新精神、新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紧紧抓在手上,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抽调精干力量,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尽职尽责,扎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尽快成立工作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切实做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等工作,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二)全面清理现行户籍政策及相关领域配套政策。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推进户籍政策以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税等相关经济社会领域配套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对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对《意见》明确的改革路径,要加强研究、搞好衔接、步步推进;对《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抓紧贯彻、对照调整、及时完善。
  (三)抓紧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区人口总量、分布、结构情况,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找准户籍制度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和数据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抓紧提出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报请党委、政府审批。
  (四)认真开展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要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适时通报情况。对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对与中央政策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要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力争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做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及时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做法,不断完善机制、巩固成果。
  (五)扎实做好户籍管理基础工作。要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快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要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口登记制度、户籍管理常态化检查督导制度和户籍管理责任制度,切实提高户籍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出生登记工作,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主要原因,分类落实政策,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要推进户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加快推进人像比对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办理户口业务网上实时监管和跨地区联网应用,抓紧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要推进户籍管理专业化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结合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工作,着力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调整充实人员,强化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提高户籍管理专业化水平,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户籍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适应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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