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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停止使用企业公安车辆专用号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因: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08月19日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19日)失效
 
公安部关于停止使用企业公安车辆专用号牌的通行
(〔89〕公交管第160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全省统一启用、换发企业公安车辆专用号牌的通知》(〔1989〕粤公(交)字455号)收悉。公安专用号牌是为保证公安专用车辆顺利执行任务而启用的一种只限于公安系统内部使用的号牌。我部在《关于核发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规定》中,对公安号牌的式样、使用范围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按规定执行。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各种牌证,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给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法定证件,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全国必须统一式样,各地不准自行增加种类或改变式样。各级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因纳入公安序列,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其专用车辆各地已按规定核发了公安专用号牌,不得再扩大范围或改变式样。公安专用号牌式样只能由我部统一制定,否则各地自行制定,警车流动全国,公安干警无法辨别真伪(如M字头警车进京,将不好区分和处置)。如日后要改进或变换警车牌,也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划。因此,你厅自行决定启用企业公安车辆专用号牌的做法不妥,应立即停止,并将已发出的号牌收回,以维护公安专用号牌的严肃性和全国统一的原则。
 
198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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