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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部关于成建制铁路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治安管理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 公安部关于
成建制铁路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治安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30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工程、铁路建筑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铁路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铁路施工单位的广大职工风餐露宿,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架桥铺路,为国家铁路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保卫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保护广大铁路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铁路成建制工程、建筑单位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对承担国家铁路建设任务的铁路成建制工程、建筑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对其中属于铁路工程、建筑单位临时雇佣的外地民工,地方公安机关与负责该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的铁路公安机关协商后,可以委托铁路公安机关管理。所需法律文书及证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编号后,交铁路公安机关保管使用,加盖铁路公安机关专用印章。受委托的铁路公安机关要将暂住人口统计数据按月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上级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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