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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安服务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因:《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8日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8日)失效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安服务业工作的通知
(1992年5月27日 公发[199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经过近两年的清理整顿,我国保安服务业得到了巩固和发展。目前,全国保安服务公司已发展到700余家,从业人员逾11万人。广大保安人员在保安服务岗位上,预防了大量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做出了贡献。当前,各地都在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中发[1992]2号文件)精神,加快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步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正在转换经营机制,“三资”企业日益增多,第三产业也在迅速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对保安服务的需求也呈现增多的趋势。各地公安机关要跟上形势,在对保安服务公司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积极加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中提出:“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种保安服务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发挥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这一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领导,把这支队伍管理好使用好。要把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工作摆上领导议事日程,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从思想上、组织上、管理方法上采取具体措施,督促保安服务公司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要巩固前一段清理整顿取得的成果。未清理整顿的地方,要按照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的意见>的通知》(公发[1990]11号文件)进行补课。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领导,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骨干要由公安机关选配,但不能兼任。保安服务公司既是新型服务企业,又是民间治安防范组织。公安机关在进行管理时,一定要把握保安服务公司的企业特性和性质,不能将保安服务公司办成公安机关下属的行政机构,更不得向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人员转交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保安服务公司人员应着专门的服装,服装颜色、式样由各公司自行决定,不必统一,但要与军服、警服明显区别开来。
  二、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把好进人关,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招收,做到宁缺勿滥。新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经过一至三个月的岗前教育培训,有系统地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行业道德规范、保安业务知识以及纪律作风和法律法规教育,使他们了解、掌握保安服务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处理方法。教育培训要实行考核制度,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正式聘为保安人员。
  三、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员岗位规范和岗位责任制,提高服务质量。要教育保安人员一切为客户安全着想,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要通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安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玩忽职守、滥用保安器械、侮辱殴打他人以及违反合同规定事项等违纪违章的,要严肃处理;对那些问题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要坚决清除出去,绝不养痈遗患。保安服务公司要密切与客户的联系,经常征求客户的意见,改进和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
  四、拓宽保安服务市场,努力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要继续以保障客户安全为企业经营指导思想,坚持以“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的原则开展保安服务业务。要加强对保安科学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注意开拓技术防范服务市场,使保安服务工作跨上人力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新台阶。在认真经营好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的经营业务的同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拓宽保安服务项目,例如根据客户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承担大型工矿企业、油田、仓库区、博物馆(院)、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繁华商业地区、地铁、民用机场等有关部位的守护和货币、贵重物资、危险物品的运输、押送任务。守护银行、重要仓库的运输、押送货币、贵重物资要选择政治、业务以及身体素质好的队员担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的分队承担,并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枪支(枪支配发、购置渠道等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五、保安人员不得充当任何人的贴身保镖,不得参与客户的经济纠纷和为客户催款讨债。
  各地公安机关做好保安服务公司管理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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