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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铁道部关于组建铁路保安服务公司的通知
公安部、铁道部关于组建铁路保安服务公司的通知
(公发[19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铁路局:
  为加强铁路治安防范工作,切实保护客户和运输物资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的通知》([88]公发14号文件)精神,现决定组建铁路保安服务公司。
  一、铁路保安服务公司是为铁路部门提供安全防范服务和治安防范咨询业务的服务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济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铁路局所在地组建铁路保安服务公司,根据需要可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保安服务分公司。
  二、铁道部公安局和各铁路公安局、处的治安部门为铁路保安服务公司的行政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规制定规章制度,聘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导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协调业务工作。上述行政管理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
  三、组建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须由铁路公安局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报公安部、铁道部备案,并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铁路保安服务公司的营业活动,应遵守公安部[88]公发14号文件的规定。
  四、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只对铁路部门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项目提供服务。主要包括:
  (一)在货场、站区和专用线内为客户看管承运或到达的运输货物;
  (二)为铁路保价运输物资和其他货主提供运输货物的押运服务;
  (三)为铁路单位提供守护、门卫、场地巡逻、维护秩序等项服务;
  (四)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防盗、防火、报警等安全设备器材,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五)应铁路部门客户要求并有能力承担的其他安全服务项目。
  五、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必须本着双方自愿、公开标价、合理计酬、信守合同的原则开展活动。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六、铁路保安服务公司的领导和业务骨干,由主管公安机关选派(仍属原单位编内人员),或者聘请一些既熟悉公安业务,又能坚持工作的离退休公安干警担任。所需保安人员按规定条件,可由铁路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提供,必要时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少量的集体工,两者均按集体企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还可以从现有铁路职工中内部挖潜调剂解决,按全民所有制职工支援集体企业办理。保安人员都要按规定订立聘用合同。上岗前必须进行政策、法律、治安保卫业务、铁路规章、铁路安全常识和纪律作风的培训。
  七、铁路保安服务人员一律着统一制式的服装,佩带统一标志,配备必要的非致命性防卫工具和通讯、报警用具,但不准配备警械、武器。保安人员服装必须明显区别于军服、警服,服装样式及装备标准,由铁道部公安局统一规定。
  铁路保安服务涉及面广,流动性强,各地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铁路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由铁道部公安局制定。
 
199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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