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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
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方针的贯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个体工商户大量增加,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发展较快,营业性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对外文化、体育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各方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安全服务和安全技术咨询的日趋增多。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需要,一九八五年一月,经中央批准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文件(中办发[1985]13号文件)中提出:“借鉴国外经验,在大中城市创办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大型营业性展览、展销和文体活动,以及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的保安业务,建立这样一个在公安部门直接领导下的服务公司,既能满足社会需要,有利于治安管理,又有利于缓和警力不足的困难”。根据这个精神,各地经过试点先后创办了保安服务公司。截至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已有二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保安服务公司九十九家,从业保安人员一万三千余人,已有服务客户八千五百九十二家。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可行的,体现了新形势下改革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要求。它不仅满足了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业性大型活动迫切要求提供安全服务的需要,而且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认为,经过三年多的试验,在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创办保安服务业务,已摸索出一套比较好的做法,也被社会各界所接受。为保证保安服务业务稳步、健康的发展,使之有章可循,现就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的服务型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
 
  二、保安服务公司的安全服务,必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履行保安职责。其服务项目为:
  (1)提供守护、门卫、内部巡逻、押运贵重财物和危险物品等保安服务;
  (2)提供保护财产或人身安全的服务;
  (3)提供展览、展销及文娱、体育、旅游活动的保安服务;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防盗、防火、报警等安全设备器材,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5)应客户要求并有能力承担的其他安全服务项目。
 
  三、组建保安服务公司须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四、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的职责,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所承担的保安项目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五、保安服务公司的人员来源,除少数业务骨干由公安机关选调和聘请一部分熟悉公安业务,又能坚持工作的离、退休公安干部外,其他保安人员可以从职工中招聘或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并签订录用合同。在公司正式任职者,不再兼任公职。招聘保安人员要规定标准,从严掌握,严格审查。保安服务公司要请公安机关协助对保安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和治安保卫业务训练。保安服务公司应有一支相应稳定的骨干力量,保证服务质量。
  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业务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给保安人员配备非杀伤性防卫工具和通讯、报警用具,但不配置枪支、电警棍、手铐和警绳;保安人员执勤时应身着统一服装,佩戴明显标志,持身份证件。服装要区别于军服、警服和国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服装,费用由公司自行解决。
 
  七、保安服务公司应严格区别于执法部门,严禁以公安机关名义营业。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中,遇有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时,有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的责任,但无实施拘留、关押、搜查、审讯或没收财物、罚款等处理的权力;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无侦查破案的权力,但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提供情况的责任。
 
  八、保安服务公司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可以采取贷款或自筹的办法解决。
 
  九、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承担的保安服务,根据不同项目收取保安服务费,收费标准本着“合理计酬,公开标价”的原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制定,经主管的公安机关商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保安服务公司的收入用于自身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十、保安服务公司不同于其他服务行业,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根据上述原则制定保安服务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和保安人员守则等。同时,在总结各地开展保安服务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全国保安服务业章程。
 
  十一、各地在组建保安服务公司时,应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根据需要和可能组建,务求稳步发展,经济不发达地区,可视情况缓办。
  上述意见,我们已征得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意,请审核,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公安部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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